※法硕联考(综合课)在线模考>>开始 ■ 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指有些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主要有: (1)公法与私法。这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同而出现的一种分类,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也是当今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 (2)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均是判例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因制定主体不同导致效力不同而作出的一种分类。但由于各联邦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各国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的关系没有划一模式。 2. (2009年真题)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1)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是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桥梁,因此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也就无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2)法律事实的特征。①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②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③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某一被称为法律事实的事实,肯定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法硕联考(综合课)在线模考>>查看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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