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2018在线模考>>开始 ■ 计算题 1.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7年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600万元、税额102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 (2)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新建职工活动中心工程。 (3)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含税金额1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不含税金额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17年12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的留抵增值税税额。 【答案】(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12(万元)。 进项税额=102+25.5×(1-20%)+(5.1+1×11%)+18×11%=129.59(万元)。 应纳税额=400×17%-(129.59-12)=-49.5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90(万元)。 应退税额=49.59(万元)。 (2)免抵税额=90-49.59=40.41(万元),留待下月抵扣税额为0。 【思路点拨】免抵退税的计算是增值税计算性题目中的一个难点,做这类题目时按照教材中例题的步骤进行计算。 2. 【例题32·计算问答题】某市甲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生产化妆品一批销售给商场,不合税价格100万元,以前收取的化妆品包装盒押金1万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退还。 (2)购入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另一种化妆品不含税价款是40万元,生产已经完毕并办好入库手续。 (3)购入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研发一种新产品10件,并全部在当月赠送给消费者试用。 (4)本月委托某外贸公司出口自产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30万元。 (5)发出材料30万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当月加工完毕并全部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辅料费0.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产品已经收回并入库尚未销售:该批加工的化妆品按乙厂同类产品不合税售价计算应为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利润率5%;相关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不考虑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厂当月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该公司当月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1)甲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销售给商场应纳消费税=[100+1÷(1+17%)]×15%=15.13(万元) 赠送新产品应纳消费税=3×(1+5%)÷(1-15%)×15%=0.56(万元) 本月应交消费税=15.13+0.56=15.69(万元) 【提示】押金要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消费税;新产品无同类价格,赠送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时需要试用组成计税价格;只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尚未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不退税;委托其他企业的由受托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2)计算乙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15%=15(万元) 【提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本题应按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不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 (3)该公司本月国内环节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00×17%+1÷(1+17%)×17%+3×(1+5%)÷(1-15%)×17%]-[30×17%+3×17%+(2+0.5)×17%]=11.74(万元) 3. 某白酒酿造公司,2017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70万元,已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42.5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 ①取得境内从被投资企业的撤回投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86万元);②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15%的企业所得税;③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2)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损益里作了扣除。(企业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80万元,已全额扣除。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1)计算投资收益中属于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投资收益中属于应纳税的财产转让所得=116-86=30(万元)。 【思路点拨】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属于会计上的投资收益,其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税法规定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90×(1-5%)÷10+12×8=84.3(万元)。 (3)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8.5=58.5(万元)。 (4)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170+58.5+84.3)×12%=312.8×12%=37.54(万元)。 实际捐赠额=80(万元)。 实际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37.54=42.46(万元)。 【思路点拨】本题所述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首先将企业账目处理中的不正确之处进行账簿调整(即购买设备、接受捐赠);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5)该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70-86-49-15+58.5+84.3+42.46)×25%-42.5(已纳)+[49+(1-15%)×(25%-15%)](境外补税)=205.26×25%-42.5+5.76=14.58(万元)。 4. 中国公民孙某2017年度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工资3000元,12月份另取得年终绩效工资30000元。 (2)5月份孙某出售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转让收入10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 (3)7月份购入A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000元,12月份卖出A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月-12月从兼职单位每月取得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小学。 (5)2016年1月,任职企业授予孙某10000股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施权价每股5元。2017年10月5日,孙某按照规定行权,行权日该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每股1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7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孙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孙某2017年5月转让限售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孙某2017年12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4)计算孙某2017年兼职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计算孙某2017年10月股票期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计算孙某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1)当月一般工资3000元小于3500元,不纳税;年终绩效工资按一次性奖金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0-(3500-3000)]÷12=2458.33(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3000)]×10%-105=2845(元)。 (2)对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0000×15%)×20%=17000(元)。 (3)12月份卖出一半的债券,所以支付的相关税费1000元只能扣除一半。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10000-700-10000+20000×1000]×20%=3760(元)。 (4)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小学,捐赠支出500元可以据实扣除。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500)×20%×12=4080(元)。 (5)2016年1月授予,2017年10月5日行权,超过了12个月,所以按12个月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5)×10000=50000(元),50000÷12=4166.67(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166.67×10%-105)×12=3740(元)。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6400(元)。 实际缴纳7000元,不用补税。 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实际缴纳1500元,补税=2000-1500=500(元)。 ※注册会计师税法2018在线模考>>查看答案 |
我要做题网 ( 辽ICP备11009338号-1) |网站介绍 |联系我们 大连博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GMT+8, 2019-2-19 14:27 , Processed in 0.062500 second(s), 17 queries.
Powered by Discuz! X1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