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在线模考>>开始 ■ 论述题 1. 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答:(1)主要内容: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篓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2)历史意义及其局限: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2.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答: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新刑律从内容到形式均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改变了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了与刑律无关的条文,采用近代西方专门刑法典体例,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主刑由重到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分为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两种。在死刑中废除了斩刑,一律改为绞刑,并将在闹市执行改在监狱内执行。 (3)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原《大清律例》中涉及死刑的条款有四百多条,《大清新刑律》保留了40条,对数罪并发的量刑,实行限制加重主义,注意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使其改过自新。为此,采用了“缓刑”与“假释”制度,对刑事责任规定了追诉和执行的时效,过了规定期限,可免予追诉或处罚 。 (4)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比附制度,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强调刑罚不溯及既往,废除了“八议”及“减”、“请”、“官当”制度,取消了“十恶”;采用了许多近代法律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大清新刑律》较多吸取了西方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用了西方刑法的体例、结构、基本规范和刑制,是中国传统刑法的一次质的飞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 ※中国法制史在线模考>>查看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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