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2018在线模考>>开始 ■ 计算题 1. 某省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为境内甲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产品研发服务并提供培训业务,取得研发服务收入120万元,培训收入30万元,发生业务支出38万元。 (2)为境内乙公司提供技术项目论证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90万元。 (3)向境内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4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60万元,已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套使用的设备一台并取得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金额40万元,技术服务费10万元。 (4)购进用于研发的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万元;购进研发用耗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2)说明对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增值税处理的依据。 (3)确定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说明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处理规定。 (5)简要说明购进的国产设备今后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增值税的处理规定。 【答案】(1)本月销项税额=(120+30)÷(1+6%)×6%+90×6%+40×17%+10×6%=21.29(万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11%=17.11(万元)。 (4)对符合规定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按规定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 (5)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其中,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2. 【例题33·计算问答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作为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葡萄酒的不合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 (2)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同时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37.44万元。 (3)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合税销售额120万元。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合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合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5)接受乙企业提供的价值10万元原材料,委托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交货时向乙企业收取不合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3)计算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 【答案】 (1)应纳消费税=25×10%+400×20%+37.44÷1.17×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60%×2000×0.5÷10000=147.46(万元)。 (2)应纳增值税=25×17%+6×17%+400×17%+37.44÷1.17×17%+150×17%+120×17%+80×60%×17%+1×17%=132.94(万元)。 (3)代收代缴乙企业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3. 【例题1·计算问答题】A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2017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16年度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4月份A公司收到实际分得的税后利润105万元。2017年5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其他相关税费0.5万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7年5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其他相关税费0.5万元。 假设A公司2017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25万元;股息收益105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该笔股息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99.5万元(1000-900-0.5),应纳企业所得税24.88万元。因此,A公司2017年应纳所得税合计49.88万元。 方案二: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股权转让所得204.5万元(1105-900-0.5),应纳企业所得税51.13万元,A公司2017年应纳所得税合计76.13万元。 结论: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26.25万元(76.13-49.88)。由于被投资方B公司在投资方A公司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使得投资方A公司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4. 【例题13·计算问答题】2017年12月营业额220000元.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1706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68400元、累计预缴所得税10200元,计算2017年度补缴所得税。 【答案】(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70600+68400-3500×12=75800(元)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75800×30%-9750=12990(元) (3)全年应补缴所得税=12990-10200=2790(元) ※注册会计师税法2018在线模考>>查看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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