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 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 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 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 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 50 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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