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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刑法学试题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用的原则,包含了以下( )内容。▶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 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减刑的对象包括(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脱逃罪的主体不能包括(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可以判处死刑的盗窃罪是指(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 )等情形不应当成立累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我国刑法分则共有( )犯罪,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又有( )犯罪。▶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因( )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伪证罪的主体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简述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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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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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据此,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确定的死刑的结合,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述第一个量刑幅度,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上述第二个量刑幅度,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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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事先商定行窃即意味着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然后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从盗窃的数额来看,只有人民币200余元,尚未达到盗窃罪成立所必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盗窃过程中,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胡某使用了致其死亡的暴力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行为,只能由王某单独承担责任。
据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王某实施的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尚未构成盗窃罪,但是,其当场使用暴力致民警胡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他的行为,可按照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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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保管本单位奖券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已经中奖的奖券加以侵吞,且中奖的奖券属于公共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在实施贪污行为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李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李某应当免除处罚。另外,李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本单位领导找其谈话后,主动将奖券交给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构成自首,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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