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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民法学试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公民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民事权利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5年期间属于(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1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债的关系中(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属于近亲属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其过错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责令其(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赠与行为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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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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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是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的约束。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了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法律的职责是予以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合同法律约束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只有当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时候,当事人的意志才受到法律的保护。(3)白纸黑字,不容抵赖的说法,有它的积极意义,即肯定了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面,但它是不全面的。如果合同不是依法成立,则此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的主体、内容或者形式违法,此合同就很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所以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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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害行为。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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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问:
(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4分)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理由是什么?(6分)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5分)


(1)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孙长江的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是自书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长江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所以第一份遗嘱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为孙长江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所以遗产应当根据第一份遗嘱进行分割。孙长江的弟弟和妹妹获得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存款是遗嘱继承性质,而孙长江的女友常珊珊获得10万元存款属遗赠性质。、由于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处理完毕之前,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孙长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的遗产进行分割,如果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而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继承的话,在清偿债务后,按照第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3)根据上述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孙长江的遗产被分割后,应当根据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所继承财产的多少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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