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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1.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 委托人员提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2.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 分立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分立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某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原材料制作服装出口,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当报送的资料中不包括-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申报表)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发票开具使用要求的是-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预开发票
- 必要时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 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不能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5.
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年初购进的钢材用于企业的职工食堂建设,企业以账面金额20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工程尚未完工。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8月31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应做的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3400 - 借:在建工程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400 - 借:在建工程 34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6.
下列各项中,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款项
- 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及违约金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7.
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 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务费8000元,第2个月支付劳务费12000元,第3个 月支付劳务费15000元。该工程师应纳个人所得 税()元。- 5600
- 6400
- 8400
- 6520
8.
注册税务师对某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审核时,发现的企业下列问题中,处理正确的是()。- 将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 向建设单位收取抢工费、全优工程奖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 自建房屋一楼用作办公楼,没有交纳营业税
- 将收取的材料差价款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成本或材料账户
9.
下列各项目中,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规定的是()。-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再重新申请复议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
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独立性进行监控的措施不包括。-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 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均应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信息立即报告税务师事务所
- 执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发现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形,应立即报告税务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
■多选
11.
下列项目中,应当作为纳税重点评估对象的有。-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的纳税人
-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
- 一般税源户、特殊行业的普通纳税人
- 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 2007年7月,企业委托运输企业运输购进材料,由于现金紧张,被运输企业将材料留置的纳税人
12.
下列有关各项税金的说法,正确的有。- 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 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 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填写的项目有。- 纳税检查调增进项税额
-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
-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用于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
- 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减额
14.
企业下列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有。- 甲企业签订合同将使用过的办公楼对外转让
- 乙企业与某公司签订了协议,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对方的机器设备
- 丙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收取的货物装卸费
- 丁企业接受技术开发业务中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 戊企业为了保证库存商品数量的准确性,由仓库人员独立记录了一本库存商品数量进出流水账
15.
关于错账的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当期的错误会计账目,采用红字调整法、补充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 往期错误会计账目,调整相关账户和“本年利润”账户
- 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的错误会计账目,直接调整上年度相关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账户
- 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后的错误会计账目,对于影响本年利润的项目,直接调整本年损益类账户
- 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后的错误会计账目,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调整本年相关账户
16.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及“两项费用”的审核中,做法正确的有。- 审核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工资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工资性的支出记入工资总额
- 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人生产成本
- 有无将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的
- 有无弄虚作假、重复列支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
- 有无将本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的
17.
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 对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 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上级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受理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18.
下列各项中,对企业扩展的税收筹划说法正确的有。- 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分公司有利
- 企业经营初期若赢利,则以办子公司好
- 企业经营初期若亏损,则以办子公司有利
- 企业经营初期若赢利,则以办分公司好
- 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19.
下列对业务工作底稿的说法,正确的有。- 注册税务师的查账报告属于业务类工作底稿
- 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
- 税务师事务所将原纸质记录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时,原纸质记录可以不再保留
-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税务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
20.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 出具报告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不明确的
-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 所出具的报告对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简答
21.
一.2008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要求:
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一.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二.某旅行社2008年7月份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包括:
1.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营业外收入320000元。其中包括:将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取得价款2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税务机关认定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行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由当地旅行团体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游费220000元;
4.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份终了后申报纳税。企业6月份营业税税款为45000元。
要求:计算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做出相应的涉税会计处理。二.(1)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960000(元)
营业税=960000 ×5%=48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了 48000
(2)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20000
计算出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外支出 11000=22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1000
(3)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8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80000
计算出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4000=88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4000
(4)申报纳税款时:
当期应交营业税=48000+11000+44000= 103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3.
三.某市区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2008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假设印花税忽略不计)。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要求: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做出相应涉税会计处理。
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一扣除项目金额×5%三.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收入为15000 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3000+4000)×10%=70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15000×5%+15000×5%×(7%+3%)=825 (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
(3000+4000)×20%=1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5000-9925=507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5075÷9925≈51%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5075×40%-9925×5% =1533.75(万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358.7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750
-城市维护建设税 52.5
-教育费附加 22.5
-土地增值税 1533.75
24.
四.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客户一批货物,增值税税率17%,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
方案一: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销售)
方案二: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现金折扣)
方案三: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决定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的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折让销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对三个方案进行评价,将计算数据填人下表。

四

以上几个方案,批发企业的利润都一样。但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在企业现金流中方案三显得比较被动,方案一、二的回款率相对较好,比较得出方案一较好。
■综合
25.
一.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兼内销。产品为化妆品。2007年被认定为免、抵、退企业。2008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产品的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
3.本期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980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6000元,支付说明书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00元,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2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运输保险费100元。
另知上述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中60%外销,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内销,收入1500万元(此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缴应退的税款。(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假设退税率为15%)一1.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应 税消费品,退增值税不退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税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增值税免:增值税
当期全部进项税金:[980+0.6+0.1+(8.4×7%)]=981.29(万元)
剔:5000×(17%-15%)=100(万元)
抵:510-(981.29-100)-20=-391.29(万元)
退:5000 × 15%=750(万元)
本期应退税391.29(万元)
免、抵税额:750-391.29=358.71(万元)
生产企业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3000×30%=900(万元)
2.外贸氽业(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既退增值税又退消费税)
内销化妆品应纳增值税:
1500×17%-510×40%=51(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3000×60%×15%=270(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3000×60%×30%=540(万元)
26.
二.某工业企业2008年取得销售货物的收入1200万元,在扣除了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企业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据此申报纳税。年末企业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审查纳税申报表并结合查账发现以下情况:
1.审核“财务费用”账户,发现企业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总额为95万元,其中:建造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为65万元,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30万元;
2.审核“管理费用”账户,发现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为55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已计入费用,企业并按国家的优惠政策计算了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3.审核“在建工程”账户,发现年底新建一条生产线并投入试运行,其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已冲减工程成本;
4.审核“资本公积”账户,发现年初受赠的一台价值40万元的新设备,全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5.审核“销售费用”,发现实际发生本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相应的备查账载明:上年未扣除完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万元;
6.审核“其他应付款”账户时发现,9月份没收出租包装物押金50000元,在“包装物”科目中核算,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包装物的成本为32000元;
7.审核“应付账款”账户,发现企业应付账款中1年以下的560000元,1年到2年的340000元,2年至3年的250000元,3年以上的200000元。
要求:请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5%)二.1.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30万元,可以从生 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本年度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55万元中, 应剔除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本年度的 “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55-10)× 50%=22.5(万元);因其已将55万元计人费 用,并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10+5)。
3.新建一条生产线并投入试运行,其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销售成本35万元.不得冲减工程成本,应调增所得额15万元。
4.年初受赠的一台价值40万元的新设备,应计 入当年应税所得,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5.本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1200×15%=180(万元),本年广告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据实扣除;上半年未扣除完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万元.可结转本年度补扣。
6.没收出租包装物押金50000元,换算不含税价格缴纳增值税后,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7.应纳税所得额=200+(10+5)+(50-35)+40+[5÷(1+17%)一3 2]+(25+20)=316.0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16.07×25%=79.02(万元)
27.
三.某市一运输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为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运输压力,投资1500000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运量和线路的软件系统,从2008年3月起每月从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100000元,截至2008年6月10日共收取调度费400000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人,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人中调出后记人企业管理费。
2008年4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账户中。2008年6月15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对运输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两项收入都没有申报纳税,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前,补缴营业税36000元及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罚款180000元。
运输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运输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2.运输公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对税务代理人应如何处理;
4.提出对运输公司的处理意见。(假设只考虑营业税,滞纳金计算到7月10日)三. 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不当之处(1)责令补缴税款的处理不当。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31条及《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运输公司6 月收取的调度费,应该在2008年7月1日至10 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运输公 司在6月30日前补缴6月份收取的调度费应缴 纳的营业税,理由不充分。
(2)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当。
首先,运输公司的会计在记账时已经将调度费 记入应税收入,由于税务代理人的调整,运输 公司没有将这部分收入缴纳营业税,责任不在 运输公司,税务机关对运输公司罚款,缺乏法 律依据。
其次,罚款的倍数过高,虽然《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罚款倍数最高是5倍,但是,如果没有特 别严重的情节处以5倍的罚款,属于运用自由 裁量权不合理。
再次,在本案中,造成运输公司少纳税款,作 为税务代理人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有责任的,税 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未作出处理,未体现出 错、责、罚相适应的原则。
(3)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强制执行措施中,税务机关从银行扣缴罚款的 行为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 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 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本案中,运输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正在审理,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从银行扣 缴罚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 定。
2.运输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运输公司并非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 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只是对税务机 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 的。
3.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 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 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运输公司对调度费少缴税款的行为, 是由税务代理人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运输 公司的税务代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因其造成 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对运输公司的处理。
(1)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100000×3+800000)×3%=33000(元)
(2)加收滞纳金
100000×0.5‰×[(20+31+30)+(21+30) +20]=7600(元)
(3)对运输货物同时销售包装袋的混合销售行 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罚 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拟定罚款:可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 款。800000×3%×1=24000(元)
(1)责令补缴税款的处理不当。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31条及《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案中,运输公司6 月收取的调度费,应该在2008年7月1日至10 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运输公 司在6月30日前补缴6月份收取的调度费应缴 纳的营业税,理由不充分。
(2)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当。
首先,运输公司的会计在记账时已经将调度费 记入应税收入,由于税务代理人的调整,运输 公司没有将这部分收入缴纳营业税,责任不在 运输公司,税务机关对运输公司罚款,缺乏法 律依据。
其次,罚款的倍数过高,虽然《税收征管法》 规定的罚款倍数最高是5倍,但是,如果没有特 别严重的情节处以5倍的罚款,属于运用自由 裁量权不合理。
再次,在本案中,造成运输公司少纳税款,作 为税务代理人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有责任的,税 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未作出处理,未体现出 错、责、罚相适应的原则。
(3)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
强制执行措施中,税务机关从银行扣缴罚款的 行为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 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 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本案中,运输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正在审理,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从银行扣 缴罚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 定。
2.运输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运输公司并非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 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只是对税务机 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以 的。
3.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 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 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运输公司对调度费少缴税款的行为, 是由税务代理人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运输 公司的税务代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因其造成 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对运输公司的处理。
(1)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100000×3+800000)×3%=33000(元)
(2)加收滞纳金
100000×0.5‰×[(20+31+30)+(21+30) +20]=7600(元)
(3)对运输货物同时销售包装袋的混合销售行 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罚 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拟定罚款:可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 款。800000×3%×1=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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