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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从事海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是某国税分局所管辖纳税人,该国税分局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2008年11月国税分局在调整定额工作中,根据定额标准,将张某定额由原每月180元调整至每月300元。张某以近期营业额下降为由,认为税额偏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于12月10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12月17日受理。根据材料内容回答下面的问题:
甲因经济拮据,将一祖传古画(按照国家法律可以出卖)于2007年2月9日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价款5万元,乙先期支付3万元,余款2万在3个月内付清,余款付清之前,甲仍拥有该画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乙即支付甲3万元并将画带回家。4月3日,乙将该画以6万元的价格在古玩市场卖给丙,丙付款并取走画。5月3日,乙将剩余2万元价款付给甲。丙得到画后一个月,丙父重病,急需用钱。丙以该画设定质押向丁借款30万元。丙与丁在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约定如果丙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该画归丁所有。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天行公司急需一批在国内很难购进的原料,恰好马空公司存有该种原料。于是两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在E市签订了买卖该原料的合同,约定2007年3月15日马空公司在本公司位于A市的仓库交付该原料,天行公司以支票付款30万元。3月12日实益公司向马空公司发出要约,希望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批原料,天行公司图谋高利,第二天向实益公司发出传真,同意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货物出售给实益公司,并于当天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发运。天行公司因缺少原料无法正常生产,而损失数十万元。天行公司于200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损失。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
2004年12月,某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甲公司违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其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采取伪造买卖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发现。经查,该公司采用伪造买卖合同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万元。本案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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