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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2)乙企业支付定金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了。
(3)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业务(1)应纳增值税:400 × 3800 × 17%=258400(元)
应纳消费税:400 ×250=100000(元)
业务(2)应纳增值税:[0.2 ×35000 ×(1+10%)+0.2 × 2000 × 0.5]÷(1-20%)× 17%=1678.75(元)
应纳消费税:[0.2×35000 ×(1+10%)+0.2 ×2000 ×0.5]÷(1-20%)× 20%+0.2 × 2000 ×0.5=2175(元)
业务(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200000 × 13%=156000(元)
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30000 × 17%=5100(元)
业务(5)应纳增值税:(4680 ×3+2340)÷(1+17%)×17%=2380(元)
应纳消费税:(4680 × 3+2340)÷(1+17%)×20%+3 ×2000 ×0.5=5800(元)
7月份应纳增值税为:258400+1678.75+2380-156000-5100=101358.75(元)
应纳消费税为:100000+2175+5800=107975(元)。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0+30000)÷(1-10%)× 1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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