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08 - 2011
www.51zuot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3)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57.某卷烟销售公司2009年3月进口卷烟100标准箱,每箱关税完税价格60000元,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从海关将本批卷烟运往单位发生运费2.8万元,取得运费发票。本期取得水、电等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万元,本期通过认证。本期将2箱卷烟用于本单位招待用;本期销售卷烟,取得不含税收入1585万元。(1)每标准箱有50000支卷烟。每箱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50000支/箱=150元/箱(2)组成计税价格=(60000+60000×25%+150)÷(1-56%)×100=1707.95(万元)(3)应纳进口增值税税额=1707.95×17%=290.35(万元)(4)应纳进口消费税税额=1707.95 ×56% +100×150÷10000=957.95(万元)(5)国内销售卷烟应纳增值税=1585×17%-290.35×98/100-15-2.8×7%=-30.2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0.29(万元)
58.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合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源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该公司可以成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源合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6000×25%=1500(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C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3)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5)E的出质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的出质行为无效。
«« 感觉很多题目不会?那就先进行章节练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