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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1)损害后果。这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坏或其他不利状态。财产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主体无法依货币单位计量的一个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所受到的损害或不利状态。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违法性才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另一种形式是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便是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②因果关系的必然性;③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一种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导致某种后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称为直接故意;另外一种是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称为间接故意。过失,一种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后果的发生,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轻信能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结果却未能避免,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为“无过错无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不依行为人过错为要件,而依法律的规定或公平观念为依据。
(3)侵权责任是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1)该法条关于混合过错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2)我国民法通则确认混合过错,对于督促和教育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减少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3)混合过错具有以下特征: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②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③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4)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是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即依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将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应归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从而减轻加以的赔偿责任。
(1)该条法律是关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4)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一般具有三项特征:它们不为法律所禁止:加害人从事这类作业对于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难以避免;周围环境应当是指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是致害的作业物以外的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第二,损害的客观存在;第三,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具备上述条件的责任承担:具备上述条件,由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为免责事由,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
(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张山因拾得狗而与失主成立的拾得遗失物的民事法律关系;张山因精心照料狗而与失主建立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李文田与其女儿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狗咬伤小孩而成立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2)第一,关于狗咬伤小孩的赔偿问题。在本案中,张山在管理狗期间,没有尽到充分的照管义务,致使狗将小孩咬伤,应当对此侵权行为负主要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及补偿精神损害;李文田在履行对小孩的监护责任方面有过失,应当对其小孩被狗咬伤承担部分责任,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刘卓虽然是狗的主人,但在狗咬伤小孩时,该狗并不在其管理之下,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狗的所有权归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此,张山应当将狗返还给刘卓,但刘卓应当支付张山在照管狗期间的费用。
(1)在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的所有场合,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等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公平责任原则用于依法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会有失公平的情形。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每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自己选择,自己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讲,法律只使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不株连他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
(3)不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对他人的行为也应负责。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情形都存在替代责任或责任转承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说法是不正确。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其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村委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该输电线路并非高压线,供电局承担的不是无过错责任。输电线路被脚手架砸断脱落致人损害属于地上物脱落致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次,虽然输电线路是被脚手架倒塌砸断的,但供电公司毕竟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局有义务经常性地检验、维护输电线路以确保安全。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是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在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3)损害。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损害不仅包括身体残疾、财产减少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这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个方面。
(3)不存在免责事由。无论是法定免责事由还是约定免责事由,只要存在免责事由,违约方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任何一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抗辩事由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对象限于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侵害财产权益(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凡是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以及包含人格利益的其他权益遭受侵害的,均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必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一时的不快乐不能认定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1)该理解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前一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成立的,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对抗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1)这两个法条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是指数个加害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地、分别地实施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可以分为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和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
(2)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须符合如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②他们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③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所谓“同一损害”是指各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给同一受害人造成了相同的损害后果。④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3)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须符合如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②他们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③数个行为相互结合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
(4)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和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的关键区别在于,虽然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但对于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而言,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对于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而言,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换言之,就是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种损害,只有这些行为共同作用之后才能产生该损害。
(5)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的法律后果是:数个行为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的法律后果是:各个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该条规定的是用工责任。用工责任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责任。用工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用工关系。②工作人员的行为须为执行职务的行为。③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
(3)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的工作人员之间须存在劳务派遣合同。②派遣的工作人员到用工单位完成劳务派遣任务。③被派遣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须为执行职务的行为。④派遣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
(4)用工责任的法律后果表现在: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该条规定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①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②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③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伤害,侵害患者知情权、隐私权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④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①甲学校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学校与乙公司之间签订有效的合同,而热水器发生漏电现象属于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所以乙公司应当向甲学校承担违约责任。②教师丁和其他受到损害的教职工可以提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丁和其他受损害的教职工是被侵权者,因而应当由他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损失。
(2)①如果甲学校以违约责任起诉,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甲学校和乙公司之间仅存在合同关系。②如果丁和其他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起产品致害侵权诉讼的,则应当由乙公司或者戊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和戊公司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故应当承担产品致害的侵权责任。
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首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付。
其次,由刘某负机动车故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至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刘某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再次,李某和罗某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为机动车已经交付。
(1)省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表述中,省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一味地拖延、搪塞,省医院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省医院未尽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应对此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省医院隐瞒实情并且不采取医疗措施。导致医疗损害扩大,进行了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应当就扩大损失承担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
(1)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丙运输公司和丁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违约责任关系。
(2)丁的损失应当由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在性质上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丙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为盐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丙运输公司作为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对于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应当承担遗失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此外,虽然丙运输公司是为甲公司承运,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于丁的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
(3)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甲公司违约是由第三人(丙运输公司)的行为所致,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运输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按时给乙公司供货有过错,公司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与乙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②甲与乙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其中,丙属于受益人。③乙与丁之间形成委托关系。④丁与施工队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丁是受害人,施工队是侵权人。⑤施工队与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施工队是侵权人,乙是受害人。
(2)施工队应当为丁的严重跌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性质上看,该责任属于地下施工致害责任,从归责原则上看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施工队只要在地下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丁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施工队是否有过错。
(3)首先,施工队应当承担丁因严重跌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同时,虽然施工队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甲或者乙承担合同责任,但施工队因过错导致雕塑品毁坏,因此应当向被代理人乙承担雕塑品损坏的侵权责任.其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也有权要求乙重作雕塑品,乙不能同时满足甲和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只能重作.因为在债权人甲和受益人(第三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基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应当首先满足第三人的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所以,乙只能重作雕塑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由于乙、丁之间对于委托事项未约定报酬事宜,因此该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在无偿合同项下,只有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标的物损坏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雕塑品的损坏系丁跌至坑中所致,由于标的物尚未交付,毁损、灭失的风险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承揽人乙属于雕塑品的所有人.雕塑品的损坏系施工队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丁不承担雕塑品损害的责任,且雕塑品损坏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由承揽人乙收取。
(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厂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出卖人,乙厂是买受人。②甲厂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抵押人(债务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③产品制造者甲厂、乙厂与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2)乙厂有权拒绝甲厂提出的先行付款的请求.因为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厂属于先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包括应当全部履行而实际部分履行),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时,后履行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为: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④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从本案分析,乙厂拒绝甲厂的请求符合行使先履行析辩权的条件。
(3)对于消费者因饮用啤酒导致身体受到酒瓶爆炸引起的伤害,甲厂、乙厂和丙商场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厂是酒瓶的生产者,乙厂是瓶装啤酒的生产者,丙商场是销售者,它们都属于责任的承担者。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甲厂、乙厂或者销售者丙商场要求承担产品损害侵权责任。另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本案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责任者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