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道德有两个层面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
③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①社会主义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②社会主义法律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在治国方略上应当实现从以政策治国、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的根本转变。依法治国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但依法治国不是排斥或否定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之一。党在法制工作中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
(2)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实际行使着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政治权力,党的执政行为也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对这部分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约束,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中自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这就要求,一方面,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党还有和其他民主党派一样的议政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把议政问题通逮法律程序和执政功能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3)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政党行为的法律调整,需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二,规范党政关系,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以期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第三,政党组织内部行为的适度法律规则,如政党内部活动机制的民主化、经费收支的公开化等。
(1)上述材料主要反映了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
(2)某村民委员会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道德规范的作用,但由于道德规范的实行靠人们的舆论力量和自觉,缺乏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往往很难保证实现,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就是例证。
(3)法院的判决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发挥了法律规范的作用,也体现了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张三付清了张老汉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说明了这一点。
(4)张老汉的遭遇说明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法调整,更不能强制实行。
综上所述,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不足,力争做到二者互补。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知识和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影响:
(1)就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与法治的关系而言,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态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2)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一个国家的法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归根到底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立法者都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任意创制法律规范,但这并不否认法律意识在法的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如果有客观需要而认识不到这种需要,与这种需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如果已经认识到了这种客观需要,但找不到正确满足这种需要的方法、手段,或者选择了错误的法律手段,也不可能使客观需要得到满足。因此,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使客观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是执法和司法中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法律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法与否。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做到大公无私、不畏权势、秉公办案,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又要在办案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职业法律意识水平,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4)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是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思想保证。法律意识在公民、社会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如果公民、社会组织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理解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就不可能自觉地、正确地实施法律。法律意识能使人们的行为同现行法的规定相符或不相符,当人们受到与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相违背的法律意识指引或者缺乏法律知识时,往往作出与现行法不一致的行为,甚至作出违法的行为也不知道是违法。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则指引人们作出与现行法要求相一致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5)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社会成员较高的法律文化素养是法治国家的条件之一。就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需要来说,科学精神、权利观念、制度与规则意识等理性文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只有当这些文化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的时候,法治国家的理想才会变成现实。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1)法律在宏观方面的作用。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方面。
具体表现为:对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作用;对经济体制的确立作用;对宏观经济秩序的保障作用;对市场经济中消极因素的制约作用;对不同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作用;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2)法律在微观方面的作用。
确立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平等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确认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的自由与平等竞争的具体规则,法律对市场经济作为自由竞争的经济和平等竞争的规则确认与保护;
保护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准入与交易的正常法律秩序,市场经济需要有正常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1)法律意识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法的作用。
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基础对法律有决定作用,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被决定的,而是在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同时,又服务于该经济基础,对该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恩格斯的最后一句话表明,对于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需要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起着保障和发展作用;反之,对于不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要求的生产关系,法律一般就沿着这种生产关系发展的相反方向起否定和排除作用。但是对于整个经济条件的发展来说,这种作用的最终效果还要取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的性质以及法律自身的形式合理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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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在治国方略上应当实现从以政策治国、以党治国向依法治国的根本转变。依法治国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但依法治国不是排斥或否定党的领导。党的正确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之一。党在法制工作中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
(2)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实际行使着相当一部分的国家政治权力,党的执政行为也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对这部分权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约束,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要求一切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中自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这就要求,一方面,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党还有和其他民主党派一样的议政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把议政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和执政功能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3)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政党行为的法律调整,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二,规范党政关系,包括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以期真正做到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第三,政党组织内部行为的适度法律规制,如政党内部活动机制的民主化、经费收支的公开化等。
(1)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法。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
(2)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性。
虽然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法,但不意味着两者具有天然的对立性,相反,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二者的统一性表现在:
①具有相同的本质和任务。从历史上看,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两家曾经就法治还是德治(礼治)是治国之本进行过争论。这种儒法之争的分歧并不是根本性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②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运用儒家的道德理念来治理国家。现代社会的法律与道德仍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其特点、优势和不足,可以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治理国家既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道德。
③相同的目标。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盟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协调。由于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所依赖的工具分别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表现为既有相同和统一的一面,也有差别和冲突的一面,因此,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同样具有这种两面性。又由于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就必须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发挥各自所长和整体配合效应,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发挥。
(1)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首先,道德为法律提供理论了基础。一定的道德伦理观点和学说是法律理论、观点和学说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其次,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评价和判断法律的价值尺度。再次,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观念指导的,社会道德观念的状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因此,法律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持。最后,出现法律漏洞时,道德可以作为行为规范调控人们的行为,弥补法律的不足。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首先,通过立法可以将一定道德原则和理念制度化、法律化,赋予道德要求以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有效保障其实现。其次,法律是道德要求的承载者,它以法律形式体现了道德理念和原则,并以法律特有的方式将其确定化、具体化、规范化,使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标准。最后,法律是促进道德发展,形成新的道德风貌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措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冲突。
一定社会中的道德是多元的,不同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理念,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具体道德观念也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而国家法律是统一的,这样,在多元的道德观念和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方式不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由舆论确立并发展的,法律则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时道德的发展先于法律,法律表现得较为滞后,有时先进的法律又可能是道德发展的先导因素。二者在发展上的这种“时差”也会引起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能发生冲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这可以概括为“情”与“法”、“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有时一个行为可能合乎情理,但却不合法(法律不允许或者不受法律保护);反之也可能出现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却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但是由于各自的特点所限,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冲突频繁,则不仅影响二者的社会效果,甚至可能导致道德或法律上的虚无主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协调二者的关系,尽量预防和减少冲突,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在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一定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将其作为法律制定的价值基础,防止与道德对立的“恶法”出现。
是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执法和司法主体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尽量考虑道德要求,使法律的适用不仅合法,而且合乎情理。
在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中,应重视法制宣传和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培养,批判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容的旧的道德理念,加强人们对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认同感。
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