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其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它仅属思想流露而非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贿赂罪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合称。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触犯的是刑法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如下区别: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本质,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无此功能。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并非每个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而未必对犯罪对象造成侵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投毒、放火、爆炸等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对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应责令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集团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
(3)有固定的成员和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5)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正当防卫的条件为: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针对第三人。
(4)防卫不能过当。
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里所说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是犯罪主体,应负刑事责任。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是预备犯。构成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作好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例如,杀人犯正在持刀行凶,盗窃犯正在撬门砸锁。犯罪未遂的这一构成要件把它同犯罪预备区别开来。
第二.犯罪未能得逞所谓未能得逞,是指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犯罪构成要件尚不齐备例如,杀人隶死,诈骗未成 犯罪来遂的这一构成要件把它同犯罪既遂区别开来。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杀人时遇到抵抗或外力干涉,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犯罪未遂的这一构成要件把它同犯罪中止区别开来。如果是犯罪分子在着手实施的过程中主观上自愿放弃犯罪,则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未遂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预备犯,所以刑法没有对之免除刑罚的规定。但是,未遂犯所造成的危害,一般说来要小于既遂犯,因而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个人实施犯罪不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虽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只有一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实施桌一犯罪时,各个人的具体活动虽然可能存在分工的不同或者参与程度的不同,但是都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
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
(1)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
(2)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第一,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罚人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刑罚的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
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于只有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
第三,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
(1)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是否为主犯,要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主犯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除了对各种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外,还规定了下列三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1)判处刑事损害赔偿。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采取刑事教育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提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非刑罚的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了结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但它又是对刑罚的必要补充,正确使用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会有助于对犯罪的预防。
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第三,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假释应当符合以下务件:
第一,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是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是已经实际执行了10年以上。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二,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第三,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与减刑相同。
第四,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为了贯彻少杀的政策,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主要表现为:
(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即对于罪该判处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凡是有生命的人,不论其具体情况如何,都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的方式和不作为的方式都可以构成本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只有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故意杀人的动机如何,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适当考虑,区别对待。
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危险的来源,可能是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如山崩、海啸、水灾、地震等,可能是动物的侵袭,可能是人的生理病理原因,也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出于主观前想象或推测。避免遭受危险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到来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就是说,所采取的行动,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惟一能够避免危险的行动,如果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过当。所谓紧急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还需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所谓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者其所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的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例如,正在救火的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特定责任,不得借口避免烈火烧身而逃离火灾现场。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一人犯有数罪是数罪并罚的前提。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实行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几个无期徒刑的,采取一个最重的主刑执行,其他的主刑不再执行。(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数罪并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例如,某犯在判决前犯有三罪,所判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10年、8年、5年,数刑的总和刑期为23年,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为10年,人民法院应当在20年以下10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3)判处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相加原则。即除了主刑之外,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如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如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都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船舶内或航空器内犯罪,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刑法第6条第1款中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特别规定。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有外交官及他们的配偶、未成年之子与来结婚之女;来我国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元首、外国政府首脑及其他高级官员;外国派来我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等。按照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享有所在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因此,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的特别规定。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有对于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3)香港、澳门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在港、澳回归祖国后,我国的现行法律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也包括刑法。
在刑法理论上,时效可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行刑时效又称判决执行时效,是指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在我国,没有行刑时效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时效,专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第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的追诉期限,都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终止审判。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前一种情况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所谓在犯罪过程中,是指犯罪尚处在预备或者着手实施的阶段,即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如果已经发生犯罪的结果,则犯罪已属既遂,就谈不上犯罪中止了。
第二,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所谓自动放弃,是指在客观上或者在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上都具有完成犯罪的条件和可能性,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地停止了犯罪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障碍(例如犯罪人在射击时,因枪机发生故障,子弹未能射出),或者是由于犯罪人主观上认为已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例如犯罪人潜入他人住室行窃,忽闻脚步声,以为是屋主返回,慌忙逃遁),不得已而停止了犯罪行为,则不应认为是犯罪中止,而应视其停顿在哪一阶段,按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处理。
后一种情况的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关键,就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某些犯罪,从实施完了犯罪行为,到发生犯罪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尚有一段距离。在此期间,如果犯罪人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仍属犯罪中止。
中止犯罪的行为人是中止犯。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有的甚至已经消失。对中止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以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既遂之前中止犯罪。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的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以及他人的人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除了暴力或者胁迫方法之外,采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等),而当场劫走财物。除了上述的抢劫行为外,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几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依照刑法笫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应对邹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作为幼儿园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没履行,因而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李某的行为符舍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时她追究刑事责任。
(2)中学生田某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答: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未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故被告人李某不符合累犯成立的条件。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