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根本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代表人民行使权力;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其他各种制度都是由它通过立法创造出来,并且接受它的统领与制约。
(2)与西方议会制度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在于:①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没有西方议会中各种议会党团的利益争夺,明争暗斗、相互掣肘、相互拆台,而是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一下决心,就立即执行,总的效率比较高。②有利于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共同实现我们的共同目标,利益集团、境外集团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生活中没有合法地位,不允许存在和起作用。③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统一。人民代表大会由56个民族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上保证了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国家政权,共同当家作主。
(3)我们决不能照抄西方“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①“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最初具有反封建王权的进步意义,后来就演化为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分权。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利益集团的特殊存在。没有“三权分立”的基础。②“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实际上是相互讨价还价,相互拆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没有效率。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优越性在于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完全一致,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既要解决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需要集中力量办大事。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把政权从左手换到右手,又从右手换到左手,最后受益的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相适应,具有如下特征:
①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它不同于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和两党制,也不同于一些国家完全一党执政的一党制度。
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
③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2)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对执政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广泛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建言献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1)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是:①人权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没有所谓自然或者天赋的人权。②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并不只是政治权利。③只有具体的阶级的人权,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④个体人权服从集体人权,人权服从于国家主权,并且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解决个人人权问题。⑤人权与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及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不存在抽象的超历史的人权。⑥人权是一个系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表现。
(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措施:①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质量持续得到较大的、明显的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②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③加大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④不断提高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全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⑤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有权利,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⑥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注重维护他们在康复、教育、就业、交通、住房、家庭生活、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特有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爱的和谐氛围。此外,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坚决反对打着“人权”的幌子,肆意干涉别国主权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行径。
(3)西方的人权外交实质与我国的人权外交的主张: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人权外交大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实质上是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我国政府主张:①生存权、发展权,反对西方片面强调所谓自由、民主等政治权利;②主张人权服从于国家主权,并且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解决个人人权问题,反对发达国家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③反对西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④主张人权对话,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平等的人权对话,解决共同关注的人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