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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他的民事责任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小学二年级三班正在上语文课,老师张某因有人找而离开教室。学生甲拿出弹弓乱打,结果打中学生乙的眼睛,乙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这一损失应由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损失的承担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甲系某企业的汽车司机,在某日为帮朋友运货的过程中,因喝酒过量而将某乙撞伤,其法律责任应由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产品质量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甲应向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原因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在受害人不知第三人为何人的条件下,应当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职务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通常为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者包括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工作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简述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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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属于国家的行为,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发生职务侵权赔偿责任。(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才能请求国家损害赔偿。(4)致害行为必须是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国家赔偿责任具有限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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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答: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是由于污染环境所引起的,因而该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有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颤动、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必须存在他人受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造成的妨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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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对施工人的特殊要求,是施工人应承担的作为义务。(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与他人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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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所谓“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结构的毁坏而全部或部分倾覆坍塌;所谓“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物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相分离而掉落;所谓“坠落”,是指搁置、悬挂于建筑物之上的物件离开原来位置而落下。(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这种损害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须有具有因果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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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答: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被人所占有、控制并喂养的动物,但不应局限于“供给食物的喂养”。(2)须为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次,该损害后果是动物独立动作所造成,即损害后果与动物独立动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动物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能而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驱使下实施的自身动作,如犬咬人、马踢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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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答:产品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致。产品责任的成立首先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有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但财产损害只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而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其次,损害后果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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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及免责事由。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动物的饲养人一般为动物的所有人;动物的管理人,既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依法或依合同对动物享有占有权能的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前置原因,即受害人本来能够避免使自己遭受动物的损害,但因其没有尽到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受损害;二是受害人在动物致损后由于未尽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动物占有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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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产品责任的承担及免责事由。

答: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而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而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运输者、仓储者对缺陷产品有责任即有过错的,可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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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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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丽萍(7岁)与被告刘永刚(9岁)同在幸福八村学校学习。原告系学前班学生,被告系二年级学生,并担任班长。1990年4月23日下午,学前班临时代课教师有事请假,校方将学前班交给二年级教师代课。第二节课末,二年级教师给学前班布置完毕后下课,去学校院内厕所。此时原告为反映有同学不听话,到二年级教室去找老师,因老师不在,二年级学生正在上自习课,被告就出面让原告出去。原告不走,被告就撵,原告出去后将教室门关上。被告将门拉开,见原告已向自己教室走去,随手在地上拾起一土块向原告抛去,正巧击中原告右眼。校方即带原告到附近镇医院治疗,镇医院建议到市医院治疗。经多家医院治疗,原告的眼伤也没有治愈。最后医院的结论为:“眼球已萎缩,眼内炎症已控制”。原告在要求被告赔偿问题上,与被告意见不一,原告遂起诉至法院。问:幸福八村学校应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幸福八村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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