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
(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6)依法纳税。
答: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答:
(1)确定力。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
(2)拘束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答:
(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保障网络安全: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
(1)《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2)《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答:(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答: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定务件和程序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以保护。
(2)家庭关系。
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等。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保护离婚自由;
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答: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其合法权益乎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自主决定民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
(3)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时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信誉,恪守约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答: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违法:
(3)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此外,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福利条款等属于劳动合同的选择条款。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答:
(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
(2)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等义务。
答: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1)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
①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轻重的主要依据。
③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答: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主要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答: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答: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答: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答: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谁开始诉讼的问题。
(2)审判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答: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公平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答:
(1)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
(2)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二是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的调解;三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部分治安和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的调解;四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答:(1)宪法的特征是:
首先,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最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严格。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
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一般说来,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切实保障,使每个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真正落到实处。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及其职能活动,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是:
首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代表有权就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发表意见,并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人民代表有权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的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体现我国各阶级、阶层和各族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答:
经济法是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行政组织和行政作用的法律规范、调整自然人身份关系或调整由身份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领域处于指导地位、具有普遍制约意义的基本准则,它存在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所有环节,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的全过程。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经济立法的性质和状况,是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经济法以各种法律形式和调整手段,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础和前提。
②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是经济法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指导、市场机制为基础,保障实现两者协调、统一的原则。
③权、责、利统一原则。即经济主体与国家之间、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其自身的权利、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④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全面的、永久的独立平等权利的原则。
⑤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济法要以法律形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