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不正确。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即便外国法院对同一犯罪案件进行了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仍可以追究,但是在刑罚裁量上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这是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根据该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士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根据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3)根据“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港、澳、台地区不适用我国刑法。
本条是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时间效力,又称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布的刑法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我国1997年《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刑法失效的时间即是刑法效力终止的时间。我国刑法失效的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示废止,即由立法机关明令宣布某项刑事法规效力终止;二是自然失效,指的是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该行为按犯罪地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最后,这种犯罪必须是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人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在本案中,外国公民赵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经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因此,对于外国公民赵某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予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至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
③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
⑤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
⑥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2)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为:
①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
②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去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就罪刑法定与法效力溯及既往的关系而言,从理论上说罪刑法定就要求法不能溯及既往,因为如果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效力,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不能说罪刑法定则法就一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能说罪刑法定原则就禁止法效力溯及既往,因为轻法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因此二者具有可容性。但是重法效力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另一方面,正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以没有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李某所犯奸淫幼女行为因新旧刑法规定没有变化,因此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对于李某所犯的贪污罪,其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连续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之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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