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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侵犯的客体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对其行为应当()。▶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渎职类犯罪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关于渎职罪的说法,错误的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是指()。▶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渎职类犯罪中,可以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是()。▶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的最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单位的贿赂为目的。
(2)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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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该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据此,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枉法,主要表现为为贪图钱财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②三种行为。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第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为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使无罪判有罪、使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则不能构成本罪。
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共分三档: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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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对其行为应当(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下列关于渎职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2006年真题)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200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2010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徇私枉法罪发生的领域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1999年4月4日,冯某因持刀抢劫被公安局依法逮捕。冯某的父亲冯某某为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派出所的民警李某,请李某帮忙想办法如何处理。李某就在笔记本上写了“1985.5.12(公历)”的字样。冯某某将李某写的这张纸条交给了公安局户籍科的郭某。郭某按照纸条上写的时间,重新填写了冯某的户口底卡,把冯某的出生时间由1983年2月7日改为1985年5月12日。1999年4月15日,李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到公安局看守所会见了冯某,把改小年龄之事告诉了冯某,以便统一口径。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关于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表述错误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关于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甲系某公安局刑事侦查科科员,在侦查过程中接受当事人乙家属的贿赂5000元,利用职权将乙的年龄由19岁改为16岁,从而使乙被减轻处罚,则甲的行为构成(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甲某因审判监督程序被法院提审,审讯后,因法院囚车一时不能开回,就将其关押在法院的羁押室内,甲某对监管法警乙某谎称家有百万财产,如能将其放走,愿意与乙某平分财产。乙某在甲某的引诱下,以带甲某上厕所为名将甲某放出,让其从厕所逃走,并为甲某提供了300元路费。关于本案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

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前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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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两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有些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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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4款)
(1)本条前:款规定的分别是什么罪名?
(2)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之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在一起甲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中,甲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该案承办人侦查员乙,希望乙能“关照”甲,并送给乙人民币2万元作为疏通费。乙通过审查该案,明知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故意采取毁灭有罪证据的手段,使其逃避追诉。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后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③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后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前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3)乙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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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岁改成不满14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精神失常。此间,甲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问: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从重处罚。甲某作为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定罪的关键证据予以篡改,企图达到使他人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收受贿赂4000余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5 000元以上的定罪起点,即使认为属于“虽未达到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情形,也只能适用受贿罪的最低法定刑,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应以重罪徇私枉法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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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