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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协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8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
(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 日。
(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
(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结合基础资料和资料(1)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起人数量及发起人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结合资料(1)和资料(2)说明,公司设立方式和注册资本到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结合资料(3)说明,公司股份的承销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结合资料(4)说明:
①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否正确?
②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5)根据资料(5)说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6)根据资料(6)说明:
①丙是否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②丙的提案,其内容是否成立?
(7)根据资料(7)说明:
①临时股东大会此时可以由什么人主持?
②哪些人不能兼任监事?

(1)①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②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
(2)①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 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②注册资本到位方式错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4)①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 15天。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 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①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
(6)①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
②其内容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的行为提起诉讼。
(7)①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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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8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 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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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专门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其产品主要的市场在甲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7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8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8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 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另外,该公司2008年还发生以下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
(1)甲地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C公司、D公司,为了巩固甲地该产品的市场利润,A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 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机器设备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2)A公司为了进一步维护产品价格,还与下游 的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经销商转售各种型号设备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A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A公司在乙地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工业设备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乙地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E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虽然都属于工业设备的生产商,但由于各自侧重于当地不同的市场,因此之间不存在实质竞争,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A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乙地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A公司和E公司2007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m007
另知,A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与其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作为多个经营者,A公司与E公司是否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并说明理由。
(8)A公司并购E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为董事提供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6)A公司与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7)作为多个经营者,A公司与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A公司与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0%,超过了2/3的标准,因此可以推定为A公司和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
(8)①A公司并购E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A公司并购E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②A公司并购E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A公司和E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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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贸易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22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时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 2007年8月1日一2007年9月15日。
甲会计师事务所接管该企业后,在9月25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2007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 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介手贸易公司临近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担保公司的担保函件,保证到期支付款项后合同遂继续履行。该货物收回后,变现价款为150万元。
(2)2007年7月5日与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丙厂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厂为其加工牛仔裤,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解除该合同给丙厂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该批牛仔布由管理人组织全部运回后变现,变现价值为132万元。
(3)2007年6月,贸易公司因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库房的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贸易公司为购置办公楼于2006年5月向工商银行信用贷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丁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5月,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工商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同时,丁公司也以自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
(5)管理人发现贸易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5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项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财产和负债情况如下:
一、变现财产
(1)贸易公司以上用工商银行贷款购置的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500万元,其中用于对所欠招商银行1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该贷款尚未清偿。
(2)库存商品变现价值500万元。
(3)租用某公司复印机一台,价值5000元。
二、负债
(1)欠供应商货款共计1530万元,其中欠A企业630万元。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含上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部分的税款)。
(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文件送达费、律师费等费用15万元;需要支付甲会计师事务所报酬30万元;受无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费用12万元。
(4)管理人执行职务时,贸易公司的库房货物堆积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员造成其人身伤害,需要支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为2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时间、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该批货物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8)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9)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数额为多少?共益债务的数额为多少?
(10)请说明贸易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11)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多少?(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时间、受理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行为的时间均符合规定。
(2)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 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为9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9月25日召开, 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5)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10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6)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8)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9)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10)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 45-132=t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11)①普通债权额=10+1200+1530=2740(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40×100%=39.23%
③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630×39.23%=24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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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475万元,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付款。
2008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但由于甲公司财务问题于次日不能付款,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5月1 日,但需要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厂房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经查,该厂房已经由甲公司为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而提供了抵押担保,甲公司与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厂房抵押情况如下:
#m008
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债务,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变卖,所得价款为1256万元。
2008年6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自己所属的一幢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1O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1)6月1日借入100万元;
(2)8月12日借入300万元;
(3)9月10日借入300万元。
10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6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613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75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其全部的债权应得到优先清偿。
甲公司终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由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12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无异议。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包括:
①用于对建设银行4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商品价值366万元;
②上述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
③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万元抵押担保的设备价值55万元;
④一套加工设备价值500万元;
⑤丙公司支付的货款300万元。
(2)甲公司债务包括:
①以上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和中国银行的贷款;
②以上欠付A公司的全部货款和建设银行的全部贷款;
③欠农业银行信用贷款700万元;
④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
⑤欠交税款220万元;
⑥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4)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5)如何用拍卖价款清偿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乙公司各自可以从拍卖价款中获得多少清偿额?
(6)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8)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9)丁公司在破产分配中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1)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2)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7年5月2 日生效,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8年3月20日生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07年6月1日设立,乙公司的抵押权在2008年3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5)厂房的拍卖价款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清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该先得到清偿。
①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00万元;
②乙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256-1000=256(万元)。
(6)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613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7)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②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8)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9)①甲公司全部财产变现价值为:366+250+55+500+300=1471(万元);
【提示】250万元是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即:750-500=250(万元)。
②甲公司全部债务为:219+113+70+400+700+470+220+230+210+28=2660(万元);
【提示】219万元是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即:475-(1256-1000)=219(万元)。
113万元是欠付中国银行的贷款,即:613-500=113(万元)。
③全部财产变现价值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471-366-55=1050(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660-366-55=2239(万元)
④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050-210-28=81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239-210-28=2001(万元)
⑤清偿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812-470=34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001-470=1531(万元)
⑥清偿税款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342-220=122(万元)
普通债权共1531-220=1311(万元)
⑦通过以上程序,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122÷1311)×230=2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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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于2005年3月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2007 年1月,A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 其通过保荐人8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 相关文件中显示如下信息:
(1)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 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有关最近3年的财务指标如下表所列:
#m009
#m010
(2)A公司董事会拟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①总经理王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董事;
②财务总监张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财务部副经理;
③董事会秘书吴某兼任控股股东C集团全额出资的D公司监事。上述人员均不在控股股东C集团和D公司领薪。
(3)本次拟公开发行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下同),发行价每股10元,募集资金60000万元。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除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外,其余部分将用于问接投资参股证券公司和申购新股。
(4)拟由E承销商独家包销。根据A公司与E承销商签订的包销意向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为100天,E承销商在所包销的股票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股,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发行前股本总额、无形资产的数额,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相关董事的兼职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A公司拟发行的股票由E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其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的存续期限是否符合首发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条件?并说明理由。

(1)①A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累计数额为5884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②A公司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本题中,A公司虽然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4875万元(不足5000万元),但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6.68亿元,超过了3亿元。由于现金流量净额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只要其中一项符合要求即可,因此A公司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指标是符合规定的。
③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题A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④A公司无形资产的数额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 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题中,A公司2006 年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无形资产为1963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7.22%,即:1963÷(25000-13600) =17.22%。
(2)①王某和吴某的兼职行为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本题中,王某是A公司的总经理,是可以担任控股股东C集团的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吴某担任由控股股东控制D公司的监事,也是符合规定的。
②作为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总监张某在 控股股东担任的职务是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不符合规定的。
(3)A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题A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投资证券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A公司发行的股票由E承销商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本题拟公开发行的数额为6000万元,仅由E承销商独家包销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本题承销期限为100天,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 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A公司的存续期限符合拟上市公司的条件。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本题中,A公司虽然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不满3年,但由于A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本题A公司已满3年,因此其存续期限符合拟上市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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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0年1月,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2005年1月,乙公司依法变更为甲公司。其中,截止2004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乙公司变更为甲公司后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
(2)截至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份总额为2.5亿元,甲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9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甲公司拟申请发行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元,拟筹资额32000万元。
(3)截至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价值为6000万元。
(4)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 流量情况如下:
#m011
(5)甲公司与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同类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6)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某同时担任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法定存续的期限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 的规定,指出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人数和折股比例是否符合规 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2)和(3)所述内容,说明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所给的表格,分别指出甲公司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指出该情形是否构成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指出该情形是否构成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 并说明理由。

(1)甲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法定存续的期限条件。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在2005年1月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且净资产值 100%折股,因此其持续经营期限可以从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其经营期限已经超过了3年。
(2)①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本题中发起人人数为5人,符合 规定。
②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比例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折股比例为100%,并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题中,甲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了2.5亿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题中,200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为26000×20%=5200(万元),其无形资产价值为6000万元,高于了净资产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应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额为5621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②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和营业收入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也就是说,以上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个即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额为9800万元,未超过3亿元的标准,但是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300万元,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③公司2006年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标准。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该情形构成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题中,甲公司与控股股东A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因此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7)该情形构成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某同时担任控股股东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构成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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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1日由A公司、自然人B和c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0万元,B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0万元,C公司以厂房出资250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成立后公司发展迅速,公司的董事会在2008年决定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就本次变更公司形式的具体方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发起人为A、B、C。随后,甲公 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国 证监会对申请文件和甲公司核查时,发现以下 问题:
(1)注册会计师核验,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 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m012
(2)首次发行股票5000万股,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为2000万股,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
(3)甲公司在2007年曾向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的申请,但申请的报告中被查出有虚假的记载和重大的遗漏,故2007年未能成功发行。
(4)股东A借用甲公司流动资金500万元,截至申请材料提交时,A股东按照还款计划已经偿还了200万元,还有300万元尚未偿还。
(5)在股东会的变更公司形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表决中,公司股东全部出席,在表决中,股东B没有同意,而A公司和C公司同意,股东会以持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股东通过的方式,通过了此项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其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5)公司2007年的申请是否构成本次首发股票并上市的障碍?请说明理由。
(6)股东A向甲公司借款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1)①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②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2)公司股东会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题A公司和C公司所占表决权为(100+200+250)/1000×100%=55%,没有达到2/3,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公司3年的净利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根据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达到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本题中,该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利润为800+1200+1800=3800(万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②公司3年的营业收入不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根据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本题中,该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7000+10000+12000=2900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求。根据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题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超过了该比例,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公司2007年的申请构成本次首发并上市的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6)股东A向甲公司借款的情形不符合首发新殷并上市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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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设立。股东会决定,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大股东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一次性从B公司购人商品1000件,每件价格0.23万元。B公司分别于2月10日和3月10日分两次向公司供货。数量分别为800件和200件。每次货到后3日内,以货币付清全部货款。该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月17日,双方补签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1月30日前一次性向B公司预付定金40万元。1月20日,A公司财务科开出转账支票,出纳在开具转账支票时,其他绝对记载事项填列齐全,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未填,A公司授权事后经由B公司补记,金额为40万元。1月28日将该支票交付B公司。
2月1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共 800件,并为此支付运费10万元。A公司收货后提出以下异议: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订该项合同时,超越了权限。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每单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与B公司的合同,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先未向股东会提请讨论,故合同无效,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
(2)该合同预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故担保无效。B公司应退回定金。
(3)货物公司可以收下,但公司拒绝付款。
(4)发生的运费部分,事先在合同中未规定由哪一方承担,故公司拒绝支付。
以上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结果,B公司决定暂停按期向对方发第二批货物,并就A公司提出 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合法?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是否合法?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分别说明理由。
(2)B公司能否对预付定金的转账支票补记金额?说明理由。
(3)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5)定金合同从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6)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1)①A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②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监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B公司可以对转账支票的金额进行补记。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1月30日交付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30万元,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定金合同从1月28日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运费由B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且通过法律规定等不能够确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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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了对价。3月10 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 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4月5 日,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006年5月1 日,A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C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甲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07年5月1日,A公司无法清偿上述C银行的贷款,C银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应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A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本题部分考点涉及票据法的内容):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买卖合同)的影响。在本题中,持票人D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
②由于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
(4)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0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与c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5)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甲公司与C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甲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07年5月1日)起2年。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 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A企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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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7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07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06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09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D公司得知这一事实后,认为自己也是A公司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发生于2007年2月,B公司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权,提出应与B公司平均分享由C公司偿还的60万元。对D公司的这一要求,B公司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 明理由。
(3)D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1)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至B公司起诉时尚未超过2年,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已超过2年,但A公司通过向c公司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而使该诉讼时效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公司最后一次向C公司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3月5日尚未超过2年。因此,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首先,人民法院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问相_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其次,人民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本案人民法 院判令诉讼费用由A公司(即债务人)承担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D公司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B公司因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尽管D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先于B公司,但D公司无权提出与B公司平均分享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因此,D公司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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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
2008年5月2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5月26日A企业得到确切证据 证明8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 货款。A企业通知B企业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承诺,可以请求C企业和D企业提供担保。
2008年6月1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C企业的厂房。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并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A企业又与D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 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8年6月15日,A企业向B企业交付了全部货物。B企业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货款。
A企业要求C企业履行担保责任,A企业发现 C企业用于抵押的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C企业由此获得一笔补偿金。A企业要求C企业以其获得的补偿金支付货款,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要求D企业履行保证责任,D企业表示拒绝,理由是:第一,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二,自己的提供的保证与C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应先执行物的担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在2008年6月2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说明理由。
(2)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是否合法?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D企业的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说明理由。
(4)D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5)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以补偿金支付货款? 说明理由。
(6)A企业应在什么期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 说明理由。

(1)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首先,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条款不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即“流质条款无效”。
其次,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D企业的保证期间从2008年6月25日开始计算。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①D企业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D企业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A企业有权要求以补偿金支付货款。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A企业应在对B企业提起诉讼的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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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日,A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建筑材料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建筑材料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就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A公司要求8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 伪造。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4)D公司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是其中一种。同时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本案D公司采取挂失止付的票据是证载了C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所以可以挂失止付。但是《票据法》还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银行自3月9日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后,直至4月5日F公司提示付款时止,并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不能补救D公司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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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 票日为2008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前往乙公司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 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 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本案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入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 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应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金额每天0.5%。计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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