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①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②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③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权利。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④行政处罚越权。稽查局无权对该酒店作出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⑤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⑥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不合理。因为A公司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B公司销售货物,而是以明显的低价将锅炉销售给B公司。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方法,依照《实施细则》第5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5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税务机关可以按照A公司将锅炉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即销售给某发电厂的价格,将销售给其关联企业8公司的锅炉的价格由100万元/台,调整为600万元/台。(2)A公司为本单位浴池安装锅炉的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条例》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并相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计算A公司应补增值税。
①对外销售应计算的销项税额:(6000000×2+6000000)×17%=3060000(元)
②视同销售应计算的销项税额:100000×(1+10%)×17%=18700(元)
③本月应纳增值税:3060000+18700-700000=2378700(元)
④应补增值税=2378700-1000000=1378700(元)
(1)营业税
①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企业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甲企业对于合作建 房中归自己所有的50%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 用权不征营业税。但对于乙企业应得房产所占用 的50%土地,甲企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 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纳营业税。
②甲企业将合作建房中归自己所有的房产对外出 售时,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针对甲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还应当缴纳相应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
甲企业将合作建房中归自己所有的房产对外出售 时,应当对房屋出售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 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规定: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 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 地增值税。
甲企业将合作建房中归自己所有的房产对外出 售,如果产生增值额的,还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 值税。
(1)①该企业8月份应纳印花税
200000×6.2728×0.5‰+1000000×6.2728 × 0.3‰=627.28+1881.84=2509.12(元) ②该企业10月份应纳印花税
5+2000000×0.05‰+400000×0.3‰=5+100 +120=225(元)
(2)该企业2008年8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额 汇总计算为2509.12元,金额较大,已超过500 元,可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该企业 2008年10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额汇总计算为 225元,税额较小,未超过500元,应自行购买 印花税票贴花完税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划销。
(1)2009年1月
①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4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 4000000
②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内销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③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6000000
④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5%)=12(万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 12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 120000
⑤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 1000000
⑥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 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
=[100÷(200+600+100)]×170=18.89 (万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 1889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 188900
⑦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34-(170-12-18.89)= -105.11(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105.11=115.11(万元)
(2)2009年2月
①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 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0×(17%-15%)=8(万元)
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 -8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 口货物征税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0-8=-8万元<0,则2009年2月《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115.11=-123.11 (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 123.11万元
(3)2009年3月
①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汇总审批表》进行免、抵、退税额 核算: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 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00×15%-60=30(万元)
3月免抵退税额30万元>2009年3月末留抵税 额29.61万元(550×17%-123.11=-29.61)
当期应退税额=29.61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39万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296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门退税)
296100
②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 643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0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013
③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550 × 17%+29 61-123.11=0(万元)
正确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2)借:原材料-煤炭 20707.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92.04
贷:银行存款 23400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3400
(3)借:固定资产 4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4)借:制造费用 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
贷:银行存款 2925
(5)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5100
(6) ①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3600
贷:银行存款 13600
(7)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②借:银行存款 2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00
累计折旧 56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80000 ④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⑤借:固定资产清理 32000
贷:营业外收入 32000
(8) ①借:在建工程 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②借:原材料 8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③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
④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9)借:银行存款 1006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146200
(10)借:物资采购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应缴纳增值税:
①本月销项税额=(2)3400-(5)5100+ (6)34000+(9)146200=178500(元)
②本月进项税额=(1)17000+2692.94+(4) 425=20117.04(元)
③本月预交税额(6)13600(元)
④本月应纳增值税=178500-20117.04-13600 -上期留抵2000=142782.96(元)
(1)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816+48×7%-30 × 17%-2.79÷(1-7%)×7%-3800×(17%-13%)=816+3.36-5.1-0.21-152=662.05(万元)
(2)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 × 17%-662.05=204-662.05=-458.05(万元)
(3)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3800 ×13%=494(万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458.0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494-458.05=35.95(万元)
(4)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1200×30%=360(万元)
(5)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
(6)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200+100+3800)×5‰=5100×5‰=25.5<60 × 60%(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5万元。
(7)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
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所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68+34=102(万元)。
(8)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销售额=30÷(1+17%)=25.64(万元)
增值税=25.64 ×17%=4.3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2=8.72(万元)
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应当为净损失。
税前允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72.1-8.72-12=51.38(万元)
(9)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银行借款利息2.5万元,资本化利息税前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借款利息:100×6%÷12=0.5(万元)其他财务费用:0.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0.5+0.5=1(万元)
(10)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国库券收益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0+3800+100)收入总额+25.64查补收人-3614产品成本-200产品销售费用-20租金支出-360消费税-5营业税-(500-60+25.5)管理费用-1财务费用-51.38营业外支出+400前期应纳税所得额+20国库券收益-15国库券利息-34加计扣除-70弥补亏损=709.76(万元)
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008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709.76 ×25%=177.44(万元)
(11)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80×10%=8(万元)
(12)该企业2008年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77.44-8=169.44(万元)
(1)A公司计算应纳营业税和会计处理如下:
1)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
40÷300 × 100%=13%,因为13%<25%,所 以,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应交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交城建税=15×7%=1.0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5×3%=0.45(万元)
2)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解释规 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入资 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记 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应确认营业外收入=260-220=40(万元)
换入资产的人账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 关税费-收到补价
=300-40=26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
固定资产 2600000
贷:无形资产 22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0
-应交城建税 10500
-教育费附加 4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875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587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76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76250
(1)①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261+ 52.2)÷(1-30%)× 30%=134.23(万元)②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261+52.2+134.23)×17%=76.06(万元)
(2)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6+46.8÷(1+17%)]÷(1-30%)× 30%×(1+7%+3%)=59.4(万元)
(3)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50+70.2÷(1+17%)+14.04÷(1+17%)]×30%-134.23×80%=109.22(万元)
(4)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46.8÷(1+17%)+650+70.2÷(1+17%)+300+14.04÷(1+17%)]× 17%=180.54(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6.06+8 ×7%+(70 × 13%+10 ×7%)×(1-30%)+(34+20 × 7%)×(1-5%)=117.11(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80.54- z117.11=63.43(万元)
(7)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9.22+63.43)×(7%+3%)=17.27(万元)
(1)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8+15+49=124.8(万元)
(2)外购设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90×(1-5%)÷10÷12 × 8=84.3(万元)
(3)向贫困山区捐赠限额=(170+84.3)×12%=30.52(万元)<(60+20)
(4)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0-30.52=49.48(万元)
(5)公司200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9÷(1-20%)×(25%-20%)=3.06(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0-124.8+84.3+49.48)×25%-42.5+3.06=5.31(万元)
调整当年多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84.3
贷:营业外支出 84.3
(1)12月份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1.6+48×7%-(32.79-2.79)×17%-2.79÷(1-7%)× 7%-400×(17%-13%)=63.65(万元)
(2)当月应缴纳增值税=150×17%-63.65=-38.15(万元)
(3)当月应退增值税=当月期末留抵应退增值税=38.15万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400 × 13%=52(万元); 当月免抵退税额52万元>未抵扣完税额38.15 万元。)
(4)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150×10%=15 (万元)
(5)境外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82.5÷ (1-20%)×(25%-20%)=5.16(万元)
(6)12月份实现的收入(不含境外)=400+ 150=550(万元)
(7)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金额=300+15 +(90-20)+(400+150)× ‰+40+ (32.79-2.79)×(1+17%)+2.79÷(1- 7%)×7%-12-60=393.85(万元)
(8)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境 外)=(140+550-393.85)× 25% =296.15 ×25%=74.04(万元)
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74.04+ 5.16=79.2(万元)
(1)向生产企业贷款应缴纳营业税=(600+ 8)× 5%=30.4(万元),出纳长款不征营业 税。
(2)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300-286) +5000×4.8%÷12×2 × 10%]× 5%=0.9 (万元)
(3)有价证券买卖应缴纳营业税=(860- 800)× 5%=3(万元)
(4)从事外汇转贷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800-500)×5%=15(万元)
(5)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6)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4.8%÷12 ×2 × 5%=2(万元)
利用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进行税收筹划。
(1)如果王先生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资捐赠6000元,则其5月纳税情况如下:工薪应纳税额=(8000-2000)×20%-375=825(元);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1-20%)×30%=24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管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825+448+1120=2393(元)。
(2)如果王先生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额=(8000-2000)×30%=1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扣除限额合计5160元。
如前所述,王先生捐赠6000元,按税率高低安排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2400元,工薪所得捐赠2640元,稿酬所得捐赠96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8000-2000-1800)×15%-125=505(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1-20%)-24001×20%=112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960)×20%×(1-30%)=313.6(元);应纳税额合计=313.6+505+1120=1938.6(元)。
(1)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12000-1600)×20%-375]×2+[(12000-2000)×20%-375]×9+[(12000+2000-2000)×20%-3751×1=3410+14625+2025=2006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1200×10%-25)×12=1140(元)
李某实际应纳税额
=[(12000+1200-1600)×20%-3751×2+[(12000+1200-2000)×20%-3751×9+[(12000+1200+2000-2000)×20%-375]=3890+16785+2265=22940(元)
年终应补缴税额
=22940-20060-1140=1740(元)
(3)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
=18000×(1-20%)×20%-1800=1080(元)
(4)劳务费收入应纳税额
=30000×(1-20%)×30%-2000=5200(元)
(5)开放式基金分红免税。
(6)商业保险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7)担保所得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年终取得该套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0-764000=36000(元)
36000÷12=3000(元)。适用15%税率和125速算扣除数;
36000×15%-125=5275(元)
(10)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处单位所在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1)4000×6÷12×20%+4000×6÷12×5%=500(元)
(1)销售写字楼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00×5%+2000×5%×(7%+3%)=110(万元)
(2)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
可扣除的开发成本:100+80+520=700(万元)
可扣除开发费用:(400+700)×5%+500×5%=80(万元)
本题中的拆迁补偿费100万元,水电基础设施80万元,建筑工程费520元,属于开发成本,除利息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0+700)×5%=55(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扣除的税费和附加扣除费用:2000×5%+2000×5%×(7%+3%)+(400+100+80+520)×20%=330(万元)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2000-400-700-80-330)÷(400+700+80+330)×100%=32.45%,税率为30%,再按土地增值额和30%的税率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
(2000-400-700-80-330)×30%=147(万元)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度销售写字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有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度销售写字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400+100+80+520)-25-260-2000×5%×(1+7%+3%)-147]×25%=(2000-1100-25-260-110-147)×25%=358×25%=8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