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接管是在商业银行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并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合法权益时,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整顿或重组措施。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及为之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和其他交易服务行为的总称。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将其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将已发行的证券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有偿转让已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而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起始信息公开是指股票、债券首次发行信息和新发行信息的公开。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终止信息公开指对证监会因法定事由取消其上市资格的信息所作的公开。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持续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资格存续期间依法所作的信息公开。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欺诈客户行为指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交易行为。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包括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种。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答:(1)欺骗性标示行为规制制度。有关欺骗性标示制度在食品药品市场中的具体化和个性化,是食品药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价格行为规制制度主要是对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处于垄断地位的食品药品经营者的垄断高价行为规制的制度。
(3)食品药品市场准人制度。对食品药品业的市场准人要远比一般商品制造业更严格。其市场准入集中在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健康状况和卫生设施与卫生管理体系上。
答:银行业市场规制的基本途径包括:
(1)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
(2)银行业管理人员资格规制。
(3)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4)高风险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5)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6)对存款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答: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商业银行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答:(1)违规高息揽储;
(2)诋毁同行商誉;
(3)超利率贷款;
(4)放宽审贷授信标准;
(5)低成本收费;
(6)排除同业竞争;
(7)超范围经营业务;
(8)与部分公用企业一道实施的垄斯行为。第2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他行为是垄断行为。
答:规制主体对银行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审慎经营行为的规制、不当竞争行为的防止等一系列规制行为,大多都具有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还可以从以下途径保护存款人利益: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答:证券市场主体的实体要件,主要体现在资本(资金)、人员、制度和场所设施等方面,尤其是资本(资金)、人员资格两个方面。
(1)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这些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并且,上述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在人员资格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在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经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还规定了不得任职的情形。
(3)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4)证券市场主体还需要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格的经营设施。
答: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包括:(1)证券发行行为的一般规制。(2)证券上市行为的一般规制。(3)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制。(4)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一般规制。(5)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一般规制。(6)证券登记结算行为的规制。(7)证券交易服务行为的规制。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答:(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行前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前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公司开业满3年,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包括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种。承销行为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则:
(1)订立合法协议。
(2)承销人负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义务。
(3)承销方式和期限须符合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承销期满后15日内将承销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答: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制部分集中在交易标的、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方式上。关于交易标的。证券交易主体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关于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法律排除了某些主体在特定期限内的交易资格。比如,公司发起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大股东,其他内幕人员等。关于交易方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答: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对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所作的不真实、误导性的或有重大遗漏的记载或介绍。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陈述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禁止。
虚假陈述的规制方式:
(1)随时核查,及时纠正;
(2)赔偿;
(3)罚款;
(4)罚金和自由刑。
答: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利用内幕从事交易,对其他交易人极为不公平,应予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制方式:(1)禁止交易;(2)损害赔偿;(3)责令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数倍,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5)情形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和责任人采用“双罚制”。
▶查看答案及解析请进入章节练习,点击章节名称进入。答: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制:
(1)赔偿;
(2)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数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4)双罚。
答:欺诈客户行为,仅指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证券法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的受托交易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的特殊表现,应予禁止。
规制欺诈客户行为的途径和方式,除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证券公司还可能承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个人还会被处没收所得并处一倍至数倍罚款、吊销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证券公司和个人还可能被刑事“双罚”。
答:确认特别市场,可以将下列因素作为主要依据:
(1)市场交易的标的对人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程度。那些交易标的直接影响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市场,无疑是特别市场。如若质量不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如食品、药品、房地产等商品市场和医疗、美容等服务市场。交易标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市场,比如,危险品市场,以及各种爆炸品、毒品、放射品等市场。
(2)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虽然几乎所有的交易都存在这两方面的不对称,但如果信息和交易严重不对称市场,当属于特别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食品药品市场、部分自然垄断市场即是如此。
(3)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独占、寡占的市场,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比较高。经营者一旦居于较高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象将难以避免或者不可避免。各种自然垄断市场、政策性壁垒形成的天然气市场、电力市场等即属于这种类型。
(4)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依据不同标准划分出的不同类型的市场,并不是同等地影响到宏观经济运行。那些对宏观经济运行影响特别大的市场,显然是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市场。比如.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
(5)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政府和社会舆论所关注的,有时可能是非经济的因素。无论经济因素还是非经济因素,政府或社会舆论特别关注的市场当然成为特别市场,如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电力用煤和冬季用煤紧张时期的煤炭市场等。
答: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与特别市场的特点密切结合并体现其个性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首先,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仍然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并不是独立的一部分,是融合在市场规制各类法律制度之中的。
其次,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是体现特殊市场特点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最后,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答: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和经纪行为,应符合下列规范:
(1)资产负债比例、交易风险准备金控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2)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自营行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经纪行为规范。包括:①开立账户。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作虚假记载。②接受委托。接受委托须采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或作成委托记录,委托记录须在规定期限内保存于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③在委托范围内代理交易。证券公司须按委托书,根据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制作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对账单必须真实。④责任承担。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答:(1)张某在为上市公司审计年度财务报告时,所得知的“该公司收益颇丰,有配送股计划。”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信息,张某基于其职务行为获知该信息,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张某、王某的行为,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规制法上属于违法行为。